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医闹与维权之医生的权利和义务            【字体:
医闹与维权之医生的权利和义务
作者:佚名    新闻来源:飞华网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6-8-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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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医务工作者忙于医疗、科研、教学,对法律知识了解相对较少,遇到与自己有关的医疗纠纷常常不知所措,无法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导致个人工作热情、工作效率降低,甚至使医疗纠纷扰乱医院的医疗秩序,为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,以及正确处理已经发生的医疗纠纷,医务工作者有必要了解医患关系中自己享有的权利,在此作简要介绍:

  1、医疗权,包括诊断权,疾病调查权,医学处置权(含处方权),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权,选择合理医疗、预防、保健方案权;
  2、医学继续教育权,脱产和在职学习期间,患者应理解、支持、配合;
  3、医学研究权,患者自愿接受新的诊疗方式时,或流行病学、家族遗传病史调查时,应当实事求是地积极配合医务工作者;
  4、人格尊严权;
  5、合法的工资待遇权。

  医生的义务指的是医生对病人、社会所负的道德职责。具体来说,①医生必须承担诊治的义务。②解除痛苦的义务。③解释说明的义务。④保密的义务。此外,医生还必须对社会尽义务,如宣传、普及医学科学知识,发展医学科学等。为病人治病是医生履行社会责任的一个方面。

  传统医学在医患关系中较为强调医生的权利,认为医生具有独立的、自主的权利。这是由医生职业的严肃性和医术的科学性决定的。在诊治过程中,采用什么治疗方法,用什么药物,需作什么检查、是否手术等都属于医生权利范围内的事,只能由医生自主决定。在特定情况下,医生还有特殊干涉权利。当然这种权利不是任意行使的,只有当病人自主原则与生命价值原则、有利原则、无伤原则、社会公益原则发生矛盾时,医生才能使用这种权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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